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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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9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沈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沈沛緹於民國09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2226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4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