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陳盈志 附民被告 謝政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