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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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聲請人 楊振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玉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玉妹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亦有明定。
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未由發票人簽名,僅記載付款人為劉玉妹,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該本票為無效之票據;且劉玉妹既為付款人,而非發票人,亦不得對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考號(新臺幣)001110年10月27日120,000元未記載駁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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