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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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聲請人 胡持榕 上列聲請人胡持榕因與相對人施名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持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3紙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