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920號債權人 李晨瑋 債務人 林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行動電源及充電線、航海王20周年紀念杯墊、SIM卡針,為特定物交付之請求,非金錢之一定數量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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