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82號
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戶籍地所在安順派出所,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