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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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朴簡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佑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佑達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後1列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列之「iPhoneX手機1台」,均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戴佑達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7年3月中旬起至同年4月24日為警查獲經營六合彩及今彩539簽賭站期間,均係反覆多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質,為集合犯,均應包括以1行為予以評價。被告所犯上開3罪,均係以1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⑴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⑵已婚,從事服務業,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概況;⑶未曾有何故意犯罪之紀錄,素行尚可;⑷以手機通訊軟體經營六合彩及今彩539簽賭站,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⑸經營期間自107年3月中旬至同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時止,約獲利新臺幣(下同)2萬元;⑹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警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供稱其自經營簽賭站迄被查獲為止,總計獲利2萬元等語(警卷第6頁),則其犯罪所得2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亭嘉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70號被告戴佑達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鄰○○路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佑達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提供嘉義縣○○市○○里○○路000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該處經營俗稱「六合彩」及「今彩539」之賭博,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種類,由賭客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之今彩539開獎號碼為中獎號碼,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計算之賭金,如未簽中者,則簽賭金均歸戴佑達贏得。戴佑達即以此方式,提供前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賭博財物。嗣於107年4月24日16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蘋果牌iPhoneX手機1台。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佑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供認不諱,且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同仁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手機翻拍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並有蘋果牌iPhoneX手機1台扣案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前、後段之罪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提供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簽賭,主持數次賭博行為,藉此牟利,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均僅成立一罪。又按被告於每期開獎前,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其所有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獲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組頭之各個舉動,不過為其一犯罪行為之接續,殊難強予分割為數行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之蘋果牌iPhoneX手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新台幣2萬元,已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檢察官吳咨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馨夙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名稱│賭博方式│├──┼──────┼───────────────────┤│1│二星│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賭客每支簽││││選2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個號││││碼,對中2個號碼始為中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支新臺幣(下同)100元乘57倍計算並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2│三星│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賭客每支簽││││選3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個號││││碼,對中3個號碼始為中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支100元乘570倍計算並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3│四星│設01至49之2位數號碼共49個,賭客每支簽││││選4個號碼,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個號││││碼,對中4個號碼始為中獎,按約定下注金││││額每支100元乘7500倍計算並給付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附表二:
┌──┬──┬───────────────────┐│編號│名稱│賭博方式│├──┼──┼───────────────────┤│1│二星│每注金額100元,設01至39之39個號碼,賭││││客每支簽選2個號碼,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5個號碼,對中2個號碼始為中獎,中獎者可││││得彩金53倍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2│三星│每注金額100元,設01至39之39個號碼,賭││││客每支簽選3個號碼,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5個號碼,對中3個號碼始為中獎,中獎者可││││得彩金570倍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3│四星│每注金額100元,設01至39之39個號碼,賭││││客每支簽選3個號碼,核對當期今彩539開獎││││5個號碼,對中4個號碼始為中獎,中獎者可││││得彩金8000倍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莊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