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0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洪玉如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美滿
陳林 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潮簡字第1001號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