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2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明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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