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沁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禹齊 律師被告 李妍慧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
王尚勇 被告 魏玉鈴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複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