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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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53號聲請人 黃淑華 代理人 林姿伶 相對人重仁骨科醫院法定代理人 梁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點所載:「資方(指相對人)同意依附件所示給付勞方等9人舊制資遣費(按附件所示聲請人黃淑華舊制資遣費為新台幣30萬5583元)…。給付方式由資方(重仁骨科醫院)於109年7月9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舊制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7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1.資方同意依附件所示給付勞方等9人舊制資遣費(按附件所示聲請人黃淑華舊制資遣費為新台幣30萬5583元)…。給付方式由資方(重仁骨科醫院)於109年7月9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關於給付舊制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見本院卷第11至19頁)可考,又前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容,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梁世傑委由代理人 郭素琴 於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55、25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中表示知悉並同意(見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55、259號案件調查程序筆錄,本院卷第93至97頁),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