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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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 李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已於一一0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4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