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63號聲請人 李佳霓 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6月6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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