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17號聲請人通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110年6月19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承霈傳播有限公司( 杜廣奎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110年2月5日81,9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