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26號聲請人 洪建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2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1,0002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1,0003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1,0004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1,0005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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