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司法院刑事廳間因本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6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9日聲請該本院101年度重國字第36號國家賠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然該事件業於101年9月1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而終結,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該案訴訟程序既已終結,依首揭說明,承審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純莉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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