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25號聲請人 高士文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高全義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全義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