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89號聲請人 黃瓊瑤 被繼承人 胡少華 住新北市○○街10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胡少華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號14樓,其繼承人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該院准予備查,此經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5月30日新北院清家科春慧字第033055號准予備查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繼字第937號卷宗,有除戶戶籍謄本,附於該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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