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被告源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事件,經本院屢次函詢仲裁進度均未見進展,最近1次函詢仲裁協會略覆以:「…相對人迄今仍未選定仲裁人,仲裁庭尚未組成」,有該協會112年3月13日(112)仲業字第1120241號函文附卷可稽。是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