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被告 李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560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並確認被告就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