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月22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0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扣案之含有愷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壹只,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月6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北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7年1月6日凌晨1時20分許在上址被移送人所駕駛
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查獲,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等在卷可佐;
(三)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1只;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
卷可稽。
三、扣案之含有愷他命殘渣之包裝袋1只,應一體視為查禁物,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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