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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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68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載之申請書影本一件。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