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楊景文
       林阿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楊景文、林阿金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
│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
│├───────────┬───┼───────────┬────┤
││期間│週年│期間│週年│
│││利率││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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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3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至│0.183%│
│(新臺幣│民國103年10月29日止││民國103年10月29日止││
│)├───────────┼───┼───────────┼────┤
││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4.48%│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0.448%│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
│││├───────────┼────┤
││││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0.896%│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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