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均各處
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陸副、賭資新台幣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2行所載「25號」,更正為「250號」外,餘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檢附繕本)。
書記官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