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9日上午九時二十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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