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勞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3
月15日分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