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63號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之罪,為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檢附繕本)。
書記官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