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期限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現在(包含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5年4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分別於84年12月21日、92年8月5日向聲請
人聲請信用額度分別為315,000元、600,000元之信用卡借款及現金卡借款。詎相對人乙○○均自97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490,5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會員約定條款影本1件、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增補約定書影本1件、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1件、信用紀錄查詢1件、客戶帳務查詢1件、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9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412-133│建│142.00│全部│├──┴───┴────┴───┴────┴─┴────┴────┤│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9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6│台南縣仁德鄉│台南縣仁│2層樓房│39│46│85│平│全部│││5│淨修街175巷5│德鄉崁腳│加強磚造│.1│.0│.1│方│││││1弄15號│段412-13││0│1│1│公││││││3地號│││││尺││├──┴─┴──────┴────┴────┴─┴─┴─┴─┴──┤│相對人乙○○、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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