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53號抗告人 張坤 和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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