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475號聲請人 簡維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戴文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確認附表票面金額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