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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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松菓屋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楊筑婷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