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7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蔡挺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敘明本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各期繳款期限為何?及自何時起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