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有關「頭部扭
傷」部分,應更正為「頸部扭傷」。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被害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圖。三、現場照
片。四、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被告罪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於警察前往處理交通事故時,
在場坦承發生交通事故,而接受調查,應依自首之規定,減
輕其法定本刑,爰審酌被告一切犯罪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賴 恩 慧
適用法條
刑  法:
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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