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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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旺(已歿)選任辯護人張堯晸律師
黃勝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洪進旺涉有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8年5月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364號起訴書及同署108年5月8日新北檢兆明107偵續364字第1080042197號函暨該函上本院收狀戳印各1份在卷可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0年11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趙悅伶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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