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洪正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正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