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祥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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