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債權人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柏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薛柏盛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薛柏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營業損失之計算式及計算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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