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許綵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8,311元未給付,其中17,423元為消費款;88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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