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金簡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稚樺

選任辯護人林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31、377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90、4091、4492、5026、7962、8432號、112年度偵字第6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蘇稚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稚樺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個人身分證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中旬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正面照片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等資料,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安琪 」之人。嗣詐欺人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蘇稚樺之個人資料及本案帳戶資料,向MaiCoin平台及幣託(BitoE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註冊會員、申辦虛擬貨幣錢包,並綁定本案帳戶作為扣款帳戶,再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繳費過程,代繳蘇稚樺於附表所示平台之會員帳號所購買之虛擬貨幣交易款項,且購得之虛擬貨幣並即遭提領。

二、上開犯罪事實,據被告蘇稚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 林昶志莊惠騏陳東樟杜怡靚楊崇玄黃億河石子欣陳建圭吳承翰林祐全黃耀廷劉孟勳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MaiCoin會員資料暨交易提領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MaiCoin會員資料暨交易提領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MaiCoin會員資料暨交易提領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會員資料暨交易明細、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會員資料暨交易紀錄、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暨登入IP歷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6690號函暨函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暨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會員資料暨交易明細、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暨登入IP歷程、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暨付款條碼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暨付款條碼翻拍照片、MaiCoin會員資料暨交易提領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付款條碼、會員資料暨交易提領紀錄、B2C電子發票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2203號函暨函附資料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僅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幫助之犯意,交付本案帳戶、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詐得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透過購買、提領虛擬貨幣之方式,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涉犯本件幫助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90、4091、4492、5026、7962、8432號、112年度偵字第605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雖因部分告訴人和被害人經本院傳喚後未到庭而未能達成調解,然已與告訴人黃億河和黃耀廷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再考量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數額、被告本案提供之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目前從事保險業、經濟勉持、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並非直接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正犯,犯罪情節及惡性較輕微,再被告除因部分告訴人、被害人經本院多次傳喚後未到庭表示意見而終未能成立調解外,已與告訴人黃億河和黃耀廷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堪認被告確有積極賠償意願,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且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警惕戒慎自己之行為,並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被告自陳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告賠償予告訴人黃億河和黃耀廷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2000元,是倘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秀晏、陳豐勳移送併辦,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繳費經過

繳費時間

繳費金額

(新臺幣)

平台名稱

1

林昶志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以IG邀約林昶志加入傳奇彩票網站,又以LINE暱稱「菲菲」、「Rob」向林昶志佯稱下注操作錯誤造成公司損失、要求賠償,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林昶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1月20日16時11分許

2萬元

MaiCoin

2

莊惠騏

(有提告)

詐欺人員先於110年12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斜槓經濟日薪5筆」之不實訊息,莊惠騏瀏覽該訊息、點擊連結後即與LINE暱稱「EGMAX客服中心」加為好友,復向莊惠騏佯稱需先註冊最低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莊惠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21日20時36分許

5000元

MaiCoin

3

陳東樟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介紹陳東樟投資比特幣,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陳東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1月12日20時30分許

3000元

MaiCoin

4

杜怡靚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以臉書暱稱「霏霏」向杜怡靚佯稱可幫忙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但因被系統鎖住,需至超商繳費,始能解鎖將獲利領出,致杜怡靚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8日19時21分許

1萬6030元

1萬8030元

1萬7030元

1萬9030元

幣託

5

楊崇玄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Amber專員」向楊崇玄介紹投資平台,並佯稱一天可獲利1000至5000元,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以供儲值,致楊崇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10日13時44分許

1530元

幣託

6

黃億河

(有提告)

詐欺人員在臉書上刊登「投資賺錢為前提」之不實訊息,並以IG向黃億河介紹投資、操作平台之方式,復要求以代碼繳費加入會員及投資,致黃億河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1月12日21時55分許

1萬7000元

MaiCoin

7

石子欣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0年12月某日於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石子欣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萬信理財M.M.A.S」之好友,詐欺人員復以投資為由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石子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30日18時許

2萬元

MaiCoin

110年12月30日18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0日18時15分許

8000元

8

陳建圭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0年11月22日前某時,在GOOGLE刊登不實兼職廣告,陳建圭瀏覽訊息後與該廣告客服人員聯繫,該客服人員以註冊網站需先加入本金、獲利後須繳交傭金等理由傳送超商繳費條碼,致陳建圭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5日20時50分許

6030元

幣託

9

吳承翰

詐欺人員向吳承翰佯稱投資獲利只要步驟正確即有99%獲利,惟操作錯誤須賠償,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以供儲值操作投資,致吳承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1年2月11日20時29分許

1萬元

MaiCoin

10

林祐全

(有提告)

詐欺人員向林祐全佯稱利用CHB景盛平台投資可以賺取費用,並傳送超商繳費條碼供匯錢投資,致林祐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3日18時17分許

1萬8030元

幣託

1萬5030元

1萬6030元

1萬7030元

1萬4030元

11

黃耀廷

(有提告)

詐欺人員以暱稱「哌」與黃耀廷網路交友,並佯稱借錢云云,致黃耀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0年12月25日19時17分許匯款4萬9000元至不知情之劉孟勳(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經劉孟勳依指示提領4萬元,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繳費右列所示金額。

110年12月25日20時52分許

2萬元

MaiCoin

110年12月25日20時59分許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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