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7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甄蓁 指定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義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