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李建忠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 律師
鄭伊鈞 律師複代理人 酈瀅鵑 律師被告 陳建丞 即茶娘娘飲品店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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