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4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相對人即被告 陳鴻達
林繼國 袁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17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以通知於民國105年6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