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9號原告 周雪珍
于世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永潔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8,000元(計算式:792,000×2/3=528,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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