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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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敬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