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0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北簡字第1997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佰肆拾肆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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