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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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馮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肆拾玖萬肆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