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 唐祥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末僅以打字方式列具狀人唐祥銘、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並未經被告在具狀人欄簽名蓋章,僅蓋有選任辯護人張右人之印章,此有刑事聲請具保狀可稽。故可應認本件之聲請人為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而聲請人即為被告唐祥銘之選任辯護人,依法自得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唐祥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前經本院羈押,現由本院審理中。
聲請人以本件調查程序即將完成,無串證之虞,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及正當工作,且曾罹患蜂窩性組織炎住院治療,現似有復發跡象,除發燒、頭痛外,亦曾在病舍療養等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已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維字第13105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現既已入監執行,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加以審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