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關於被告陳威強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上訴。被告陳威強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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