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其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其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程其遠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7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4年12月8日至14日間│104年12月15日│104年12月23日、│││不詳時間││105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04號│字第1004號│第310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93號│108年度訴字第1993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6日│108年10月16日│109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93號│108年度訴字第1993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109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939號│108年度執字第15939號│109年度執字第683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6次)│├────────┼──────────┼──────────┼──────────┤│犯罪日期│105年1月20日(4次)│104年12月23日│104年12月23日(4次)│││││105年1月20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015號│第31015號│第310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838號│109年度執字第6838號│109年度執字第6838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聲請書誤載│││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3次)│├────────┼──────────┤│犯罪日期│105年1月20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0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8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