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黃玲閑上訴人吳久徵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被上訴人吳招緣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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